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拥有公司60%的股份,同时拥有一套300㎡的房屋,考虑自身年事已高,经慎重考虑,李某决定将房屋过户到其子(已婚)名下,同时赠与其子30%的股份,履行股东会决议等法定程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李某父亲赠与他的房屋和股权到底是他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假设李某儿子的配偶提出离婚,她是否有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及股权?
1、婚内单方受赠房屋的财产属性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确定了“父母婚后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的原则,那么婚后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子女名下否能推定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呢?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同时第十八条第三款同时指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做出了创设性的推定,但那是基于当前中国高房价和高离婚率的前提下做出的例外性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夫妻财产一体制及婚后受赠财产共有制才是我国婚姻法律体系对于财产属性认定的原则,因此,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至自己子女名下,是典型的赠与行为,必须符合《婚姻法》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要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才是稳妥的办法。
2、关于“指定赠与”能否适用至股权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了创设性的链接,那么对于婚后父母赠与子女公司股权并进行工商登记能否推定适用,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当前社会的财富形态绝大多数都以“登记”的形式存在,从“房屋”到“车辆”再到“股权”乃至“银行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是否完成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完成变更登记为准,实践中,赠与人赠送股权时,很少会把受赠人配偶的名字也加入名册,而且股权的赠与及变更名称也要收到法律限制(如优先购买权),笔者认为,在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原则仍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将“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扩大到诸如股权等财富形式的赠与转让上,笔者持保留态度,但在实践中,也意味着在法律未创设的空间内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